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湘财会函〔2019〕11号),我省已于2019年3月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有关说明如下:
1、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参加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在湖南省内从事会计工作;
(2)未从事会计工作,但在湖南省内居住或者学习,并持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证书(非会计从业资格证)。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需要参加采集。
2、本次信息采集完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会计人员工作、居住或学习所在地属于哪个县(市区),即在信息采集系统中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为该县(市区),并接受当地(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与会计初、中、高、正高证书的领取地无关!更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地无关!
3、会计人员报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省会计骨干人才培训等,必须首先参加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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