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5-2017周期),微调了四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是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要求企业在取得业务的控制权时,重新计量其在共同经营中原持有的权益。
二是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要求企业取得了业务的共同控制时,不得重新计量其共同经营中原持有的权益。
三是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应按相同的方式核算股利支付的全部所得税后果。
四是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要求当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时,原为开发资产而产生的借款应作为一般借款的一部分处理。
上述修改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