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公告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运营和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目前部分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供给不足问题。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有利于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部署,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基本原则:合理定位、综合施策、绩效导向、完善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将相关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明确,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主要形式。
鼓励中央企业对节能环保、科研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各地可根据发展实际,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按照预算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政府资产等,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更好地在公益性行业发挥作用。
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国有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措施。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继续扎实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特别要做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预算支出的公开和政策解读。相关企业应完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