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关于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精神,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地方协会充分发挥准则联络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导准则联络员做好征求意见工作。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评估方法准则征求意见稿有六章,共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定义、经济学原理、评估方法的组成、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定义、具体方法、应用前提、重点关注内容等做出规定;第五章规定了评估方法选择的总体要求及考虑的因素、两种以上方法选择要求、可以采用一种方法的情形、评估方法选择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评估方法准则的定位、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特殊情形等两项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评估方法准则的定位。评估方法准则定位为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是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用性基础准则。各类评估对象和不同评估业务有关评估方法运用及披露的具体事项,可由相应的实体类准则进行规范。
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特殊情形。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是一般性规定。而评估实践中存在需要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特殊情形。准则中归纳了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四种特定情形。包括:1、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或者限制而采用一种方法;2、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3、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4、由于特定的评估目的,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已满足评估目的的要求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第三种情形提出的“操作条件限制”界定为“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