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关于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的要求,财政部近日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那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哪些条款进行了修改?行业当前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业界人士对《管理办法》修改及行业的发展有何建议?《财会信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内容 贯彻落实《会计法》拟作小幅修改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2月17日正式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管理办法》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加强了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次修改对代理记账机构资质申请的要求,从申请方的规模、主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构成、人员“专业能力”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调整,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行政新理念。同时,提出了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相关资格和基本条件的要求,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关于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财政部本次拟对《管理办法》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以及与新《会计法》、近年出台的会计规章中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将《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具备专业能力的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从业人员,并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成绩合格;(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新增一条“本办法所称‘具备专业能力’,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二)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成绩合格;(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且与该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的人员。”将第五条作如下修改作为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书等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本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专职从业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提供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退休证明复印件。(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慧算账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卢毅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谈到,随着上位法———新《会计法》的实施,删除关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规定,是必然之举。
现状 行业乱象丛生低价竞争激烈
据记者了解,2017年,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领取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共8111家,完成2016年度代理记账业务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共18014家,完成旧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共12241家。
卢毅表示,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各地新设立的企业数量不断攀升,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节约成本和人员开支,新设企业自然需要代理记账和财税相关的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财税外包成为了必然趋势,代理记账机构势必增多。
卢毅告诉记者,目前,代理记账行业有点混乱,从个人代账到家庭式作坊,再到企业型代账,各种形式都有。竞争激烈导致行业乱象丛生,不少机构出现价格不透明、不按记账规则做事,偷工减料、压缩时间、降低成本及服务水准下降等问题。鱼龙混杂的市场状况,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服务的难度。
“目前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大家都在拼价格且人工成本高,导致行业的整体利润率都不高。”大账房创始人阚振芳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10多年来,代账行业的服务价格基本没变,而物价和人工都已经上涨不少,大部分代账机构前景堪忧。
他还介绍,目前代账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还是以区域性为主,跨区域进行代账服务的机构整体看做得都不太成功。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指出,代理记账行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个别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尽管我国代理记账机构的门槛不高,但还是有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设立的条件。根据现行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往往是借用有资格人员的证书挂名后成立代理记账机构。一部分选聘的代理记账人员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有很多是实习生。
其次,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代理记账群体依然存在。我国目前还有大量未办理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不合规群体(包括个人),游离于工商和财政部门的监管之外,与客户为“你情我愿”的利益关系,而且从业者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也不能保证代账质量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第四,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代理业务的监管薄弱。财政部门往往因人力不足而无暇顾及,不但使得对代理记账机构缺乏必要的日常管理,更是缺乏应有的监督,也似乎很少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还有一些代理记账机构隐匿代理收入偷逃税款。
第五,代理记账机构水平差异很大,质量参差不齐。尽管我国代理记账机构的规模都不大,但各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大小差异却很大,而且能真正规范提供财、会、税、审全方位代理服务的很少,有的仅是一人私下代理,甚至一人代理十几户。
第六,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代理记账的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代理记账机构究竟是何种法律地位?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明确,且众说纷纭,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第七,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较为混乱。很多代理记账机构往往都是家庭作坊,不仅规模小,而且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的制度不健全,往往仅是以老板的口头吩咐作为制度和要求。即使有所谓的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就是形式主义。
第八,代理记账的质量很不乐观。很多代理机构往往仅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记账,企业提供什么就记什么、提供多少就记多少,对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是否规范、完整、真实,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通常不予过问。甚至明知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也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出谋划策。这些问题使得代理记账机构潜伏着很大的执业风险。
第九,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混乱,压价竞争严重。在收费问题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不仅差异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往往通过低价恶意竞争,这迫使很多代理记账机构只能以效率求效益,一味追求代理数量,顾不上代理质量,这更是加大了执业风险。
建议 《管理办法》应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
阚振芳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认为,《管理办法》为行业提供了一份指导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代账服务时,凭证的管理、档案的管理、系统的传递都必须符合规范。他同时表示,以他多年的从业经历看,《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发展并没有产生束缚,而是给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阚振芳表示,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代账证书,对于代账机构来说,少了一道繁琐的程序,非常方便,尤其对于跨区域及全国性的代账机构。若是在每个服务地区都还要进行代账证书的申请,费时费力、增加成本。
卢毅同样表示,《管理办法》中,企业型代账机构总部与地方分支机构可共享代理记账资质的规定,充分印证了以区域服务中心为发展核心的可行性,避免了地区政策不同造成的服务割裂;也意味着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互联网 财税市场的认可,并逐步调整相关政策、适应行业的变化进行扶持。
卢毅指出,《管理办法》对代账机构的申请资质不再有场地限制,减少了需递交的资料数量,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门槛降低了,加之会计从业资格认证的取消,降低了企业选择服务机构鉴别的标准。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代账机构在规模、诚信、安全、服务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阚振芳指出,总体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幅度较小,在“互联网 ”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显得不够与时俱进,没有融入新的内容、新的管理方法,《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行业的发展。如现在的电子发票已经推广普及,一旦接入电子发票报销,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凭证的打印、装订等工作,最好能在《管理办法》中有所明确。
阚振芳建议,鉴于当前信息化程度发展迅速,互联网财税、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电子档案的普及,可以考虑对《管理办法》作相对较大的改动,给行业一个前瞻性的指导和规范。如可以规定类似“代账行业在凭证不可篡改的条件下可以电子化凭证、电子档案代替纸质凭证”等内容或条款。
刘志耕则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国家应该尽快对代理记账行业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确保代理记账行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稳步提高和健康发展。同时,财政和税务部门要严肃检查并处理处罚一批帮助委托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并偷逃国家税款的代理记账机构,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是代理记账行业自身须严格自律。各代理机构必须加强自身机构建设、人才建设及软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努力提升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各代理机构要知道,机构建设是基础、人才建设是关键、软硬件建设是抓手、风险防范是保障。同时,行业组织要努力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抓好行业内的团结协作,自觉抵制恶意压价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诚信是代理记账行业的立身之本,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行业特征。作为中介机构,不仅应该坚持诚信执业理念、坚持执业操守,更要知道以信聚友、以信聚财、以信谋事的基本道理,这是创业立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五是代理记账机构要从以往的价格竞争为主转向以服务竞争为主,要以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的高低和大小取胜,要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创造百年老店。
卢毅表示,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肯定会面临洗牌。代理记账这个行业的“改造”,可通过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放管服”改革来推动行业模式转变,赢得客户的满意。
阚振芳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代理记账行业正处于洗牌阶段,三五年内肯定会集中,能够存活下来的代账机构可能只有目前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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