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锻造失信惩戒“利剑”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纪实
近日,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新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并推送联合惩戒,同时撤出案件229件。这是2014年10月以来,税务总局第14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在参与联合惩戒各方共同努力下,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探索出了一条失信联合惩戒的创新路径,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咱们企业可千万别上税收‘黑名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制度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后,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启了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机制的新征程。
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关,历经数月,几十易其稿。2014年7月,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正式发布,要求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建立。
据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介绍,经过多次走访调研、协调讨论,仅仅五个月后,税务总局便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后,税务机关在直接将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和采取限制发票使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等税收管理措施的同时,将违法信息向共同签署《备忘录》的部门推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包括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18项措施。
“咱们企业可千万别上税收‘黑名单’,被限制的感觉太难受了!”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由于巨额偷税成为北京国税第一批联合惩戒的对象,公司法人代表面对银行的授信额度限制懊悔不已。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认为,“黑名单”制度为失信纳税人带上了“紧箍咒”,可操作性强,为其他领域的诚信建设提供了制度模型。
“企业要发展,必须讲诚信、走正路”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磨合,针对“黑名单”和联合惩戒两项制度运行中反映出的问题,2016年税务总局启动了“升级”工作。
2016年4月新修订的《公布办法》体现了“三新”:一是统一了公布标准,将偷税、逃税案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骗税及虚开案件统一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二是调整了公布方式,由税务总局统一链接,更便于公众查询;三是特别增加了信用修复措施,已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偷税、逃税当事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2017年5月8日,随着青岛某地产有限公司最后一笔1425万元税款入库,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清,随后被从“黑名单”中撤出,该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幸好撤下来了!终于踏实了!一个企业要发展,必须讲诚信、走正路,不能心存侥幸啊!”安徽省黄山市一企业因长期拖欠税款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得知“黑名单”企业将受到一系列管控,连企业负责人出行都将受到限制后,该企业立即筹措资金,一次性缴清全部欠款。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998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撤出公布。“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少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教授表示,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
与此同步,2016年12月,《备忘录(2016版)》顺利出台,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增加了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10项惩戒措施,丰富了内容、拓展了范围、强化了合作、增强了惩戒效果,实现了联合惩戒制度的“双扩围”。
“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扎实有效落实失信惩戒正是对诚信守法者的最好呵护。升级扩围后,税务总局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抓落实”上。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政策辅导、实地督导、绩效考评等手段,聚焦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和案件公布等关键环节,确保案件应公布尽公布。
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7294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比61%,偷税案件占比26%,成为“黑名单”中的重头。在2018年2月公布的案件中,虚开骗税案件更是达到了74%。这一方面与近年税务部门加大对虚开骗税行为打击力度的工作成效相契合,另一方面也通过联合惩戒加大了对虚开骗税的打击力度。
河南省许昌市某公司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处理处罚,公司负责人盛某一直拖延不缴纳欠税和罚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盛某及其经营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将其税收违法信息传递给许昌市金融办、公安局、财政局等30多个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很快,盛某的公司银行贷款被叫停,上市申请也未通过审核。盛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赶到当地税务机关缴清欠款。
部门贯通,形成合力,是做好“黑名单”工作的基本保障。在税务总局积极推动下,各级税务机关已将9万余户次当事人信息进行多部门、宽领域推送,改变了过去的“信息孤岛”和“单打独斗”,开启了跨地区、跨部门联手惩戒失信行为的新局面。截至2017年,公安部门共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边控信息1551人次;5473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5903户当事人被推送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4812户当事人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5776户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限……
同时,税务总局积极承担、深度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调研和培训工作,与发改委签订《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表示,“税务系统开展联合惩戒和失信‘黑名单’认定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蔚然成风”
2018年,税务总局已开始探索拓展“黑名单”公布范围,研究将走逃(失联)企业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分类收集、归纳整理重点人员信息,研究建立税收违法案件涉案重点人员信息库,及时向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和外部相关部门推送,强化重点环节和事项的预警、阻断和管控。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针对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中内外部信息共享不通畅和数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内蒙古国税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启动开发“联合惩戒智能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实时比对“黑名单”信息与金税三期工程、纳服信用评级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确保内部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具备信息交互功能,可将海关、商务厅、法院和工商等外部信息传输反馈,实现内、外部联合惩戒信息平台“全贯通”。
浙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税警协作中创新建立通报备案管理措施,对欠税人申领出入境证件开展监管,形成欠税人出境管理有效闭环,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利推进。2017年全省通报备案达1000余人次,涉及税款金额27亿多元。
此外,陕西国税局实行清单式管理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黑名单”,贵州国税局开发“税务信用云”平台扩展“黑名单”运用范围,重庆国税局规范流程严惩税收“老赖”,新疆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备忘录填补了兵团领域联合惩戒的空白……
“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表示,“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蔚然成风。”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诚信建设。税务部门在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将结合信用管理,通过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来规范纳税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扩大稽查成果应用,在促进税收治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三个层面扩大综合效应,为推动信用中国建设贡献税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