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我输美的1333项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侵犯我国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家发展利益。 根据我方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加征关税的商品为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征税范围详见附表。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本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 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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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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