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反馈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强化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综合考核中的运用,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责任,并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或责任追究的事项,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向审计机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同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用或管理上的建议;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或移送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并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年度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交流通报,研究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