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本月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
据介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3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无税不申报”适用税(费)种范围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
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推行“无税不申报”后,海南省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申报纳税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纳税人不报、漏报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 www.canet.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