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21〕1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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