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渝会协[2024]97号 2024-8-14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8月14日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通过对事务所的规模、人员、内部管理、经营状况、风险抵御能力、人才储备、社会影响、诚信水平等多个方面选择代表性指标,通过量化计算展示事务所发展水平。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全部排名结果在行业内通报,排名前50名的事务所名单对外公布。市注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综合评价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协会均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 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 因故终止;
(四) 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外事务所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综合评价。本市事务所在市内、市外设立的分所,相关业务收入、人员数量由总所汇总上报。本市事务所在市内设立的分所,不参加综合评价。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评价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由初始分、基础分、加分和减分构成,满分为200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初始分为100分,基础分、加分指标以事务所评价年度前一年数据计算,减分指标以事务所评价年度前三年数据计算,时点指标以评价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为评价数据基准日。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评价得分=100 基础分×60% 加分×40% 减分;
基础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全市事务所收入最大值)×60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市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大值)×40;
加分=(事务所加分项加分合计数÷全市事务所加分项加分合计数最大值)×100;
减分=事务所减分项扣分合计数。
第九条 加分项:
(一) 党团建设(8分)
1.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包括联合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的,1项加1分;
2.事务所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2分,合伙人(股东)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1分;
3.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
4.担任“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或“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团工委”委员的,1人加1分;
5.被授予“新阶层人士创新实践基地”的,加1分
6.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8分。
(二) 发展质量(14分)
1.业务收入同比呈正增长的,加2分;
2.净利润为正的,加2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均业务收入的,加2分;
4.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低于全市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的,加2分;
5.60岁以上合伙人(股东)人数占比不高于20%的,加2分;
6.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加2分;
7.会计师事务所品牌保持10——20年不变的,加1分,20年(含)以上不变的,加2分。
(三) 人才建设(12分)
1.财政部、中注协高端人才,1人加3分,中注协资深会员,1人加2分,重庆市会计高端人才、重庆市会计青年英才,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注册会计师被聘为高等院校校外导师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加2分。
(四) 行业贡献(12分)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1人加2分,担任市注协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的,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事务所派员参加财政、证监、协会等部门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查的,1项加2分,参加市注协组织的专项调查、专业帮扶、专项评审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事务所派员参加行业党委、市注协组织的行业宣传、案例编写、专业研讨、软件开发、校园招聘等经明确可予以综合评价加分的行业性工作、活动的,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 社会贡献(12分)
1.注册会计师担任省级政府以上聘请的专家的,1项加3分,担任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聘请的专家的,1项加2分,担任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注协聘请的专家,担任央企、市属国企、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事务所派员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3.事务所参加公益活动的,加2分。
(六) 参政议政(8分)
1.担任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5分;
2.担任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3分;
3.担任省级以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1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8分。
(七) 信息化建设(6分)
1.事务所聘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it审计师(it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cisp)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证书人员、全日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从业人员的,1人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2.使用了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加2分;
3.使用了银行函证电子平台的,加2分。
(八) 行业宣传(6分)
1.事务所上报的服务案例被采纳的,1项加1分;
2.事务所上报的新闻动态、会员风采等宣传材料被采纳的,1项加0.5分;
3.注册会计师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的,1项加1分;注册会计师在普通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1项加0.5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6分。
(九) 专业研究(10分)
1.注册会计师担任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5分,承担省部级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4分,承担厅局级课题、中注协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3分,承担市注协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2分;
2.注册会计师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专业标准起草、考试出题等工作的,1人加3分,参加市注协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导性文件等工作的,负责人1人加2分,参与者1人加1分;
3.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党委、市注协组织的研究课题并评审通过的,主研人1人加2分,参与者1人加1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10分。
(十) 荣誉表彰(12分)
1.事务所获国家级奖励的,1项加5分,人员获国家级奖励的,1项加4分;
2.事务所获省级政府奖励的,1项加4分,人员获省级政府奖励的,1项加3分;
3.事务所获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奖励的,1项加3分;人员获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奖励的,1项加2分;
4.事务所获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注协奖励的,1项加2分,人员获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注协奖励的,1项加1分;
5.以上事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第十条 减分项: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的,对事务所予以减分:
(一)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项扣20分;
(二)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项扣10分,警告1项扣6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项扣4分;
(三)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项扣8分,通报批评1项扣6分,训诫1项扣4分;
(四) 事务所在诚信档案中有提示信息的,1项扣1分;
(五) 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项扣10分;
(六) 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项扣6分,暂停执业1项扣4分,警告1项扣2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项扣2分;
(七) 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项扣6分,通报批评1项扣4分,训诫1项扣2分;
(八) 评价年度前二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按照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评价年度前三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按照扣分标准的20%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转所,其加、减分事项作为评价数据基准日该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的加、减分事项,不作为原所的加、减分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转所后因在转出所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不再作为减分事项。
评价年度前一年注册在市注协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评价数据基准日前转入市注协代管或转会至市外,又在当年评价工作完成前转回我市事务所的,其加、减分事项作为转入事务所的加、减分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前一年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后注销注册的,其减分事项作为注销注册时所在事务所的减分事项,仅扣减当年的分值,不作为多年度扣分事项。
第十二条 若某一事项同时在减分项中符合多种减分条件,应按照最高单项减分值进行减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取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市注协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事务所补充的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并对填报、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注协应当对加分项、减分项数据予以公示,事务所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信息,市注协应当及时审核并告知事务所是否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市注协负责统计、审核、汇总、计算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可要求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对评价数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应要求事务所限期更正。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配合协会秘书处完成对评价数据的收集、审核,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七条 事务所故意申报不实信息、不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扣除相关指标项目得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市注协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公示、汇总、计算、归档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作要求,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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