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厦财会〔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指南
培训课程内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2年公需科目内容指南: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2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2022年专业科目内容指南:
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企业(小企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财政部在2021-2022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
共同类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财会〔2021〕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6号),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会计政策等。
行政事业类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财会〔2021〕26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厦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实施意见(厦财会〔2021〕8号);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会计政策等。
企业类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02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及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应用案例和财政部新出台会计政策等。
本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述内容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继续教育对象
2022年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与学分登记。
三、继续教育培训及报名方式
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面授或网络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2022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面授培训,鼓励采用非接触在线培训或网络继续教育。
(一)网络培训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列网络培训机构及培训年度进行报名、缴费、培训;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自动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二)面授培训
选择面授培训的初级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面授报名系统,选择所列初级、中高级面授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报名,并联系所选择的培训单位确认报名信息、编班(确定具体培训时间与班次)并缴费。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自动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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