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凯发网

2024-03-27 18: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开具发票时,凡是发票票面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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