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凯发网

2023-11-07 18: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各位注会小伙伴们,快来了解。

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修订)。

二、相关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类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两年及以上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应提供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累计两年的社保记录,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

(三)原为我市非执业会员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销审核登记表》(附件2),连同非执业证书原件一并邮寄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原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人在现申报事务所工作不满两年,以原所在事务所与现所在事务所执业时间累计计算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并由现申报事务所做好确认核实工作。在以后相关检查中,新批注师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所在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注师管理”—“注册审批”—“新增”提交申请。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清晰完整的一寸免冠彩照(用于电子证书),并在“证明材料”栏上传注册申请表(签字盖章版)pdf扫描件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两年及以上证明材料。完成后申报状态应为“待省注协受理”。

需提交《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销审核登记表》的,连同非执业证书原件一并邮寄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

(二)市注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申请人或其所在事务所应在接到市注协准予注册的通知后,再按照规定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个人服务”-“按部门分类”- “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注册”中在线办理。

(四)待市注协发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或其所在事务所可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按照下述步骤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1.事务所:本所信息查询-本所注册会计师信息查询-搜索-证照下载。

2.注师:注册会计师事项办理-本人信息查询-搜索-证照下载。

七、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市财政局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八、申请人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九、市注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市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须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须知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十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十二、市注协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市财政局、中注协,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市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市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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