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22〕7号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2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财政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二)备案方式。2022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 dljz.mof.gov.cn/),向审批机关进行网上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完善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实施依法监管。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突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的检查。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于2022年底前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各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按规定报送联系人名单和跟各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印模到市财政局以便统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四、强化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规定范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报送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将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财政部门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湖里区财政部门、海沧区财政部门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会〔2022〕2号)有关要求,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情况(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需填报附件2-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和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
(三)形成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会〔2022〕2号)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于2022年12月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上述三个报告纸质版(单位盖章)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电子版通过oa邮箱发送至会计处陈敏婧。
联系电话:0592-2858137。
附件:1.
2.
3.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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