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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在人社厅网站指定网校学习公需科目30学分,在财政厅指定网校学习专业科目60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财政厅指定网校学习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3.符合学分折算条件的人员,可先申请折算。学分折算依据《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21号);
4.学分折算标准: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分折算只折算专业科目学分,最高折算60学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分折算低于60学分的,在财政厅指定网校补足专业科目学分至60学分;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分折算达到90学分,视同当年继续教育完成;
(4)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分折算未达到90学分但高于60学分的,不足部分的学分通过财政厅指定网校补公需科目学分;
(5)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分折算低于60学分的,补足专业科目学分至60学分,同时补足公需科目学分至30学分;
5.单位可为单位所在人员进行集中学分折算申请,请点击或登录网址(http://61.178.59.143:83/account-collect-client-gs/education/view/company-collect/login.html) 进行单位统一学分折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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